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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市政基础设施(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造价在 5000 万元以上。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项目不能推荐:

  

  (一)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本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二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企

业所承建的工程项目;

  

  (三)采用国家、省明令禁止使用的施工机具、材料和施工工艺的;

  

  (四)本年度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

政处罚的;

  

  (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
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 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

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粤建质[2011]13 号)的;

  

  (六)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不符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

第 166 号)的;

  

  (七)未执行《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粤建

管字[2007]39 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