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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企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是注册在本企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申请乙级以下资质时,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是指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与 山西省注册
监理工程师人数之和,但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比例不得少于 60%。
  专业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本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
后,从事过该专业工程监理工作,但应出具有关建设单位、本人所在单位及省有关专业部
门或者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

    

   

第十五条 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应符合《规定》第五条丙级资质工程监理企业标准的

前三项要求,企业技术负责人和监理工程师应当具有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已注册人员
应当有原注册单位出具的同意调离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材料,并在资质审批后 30 日
内办理注册变更手续。
  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主项专业职称或从事本专业的经历。

    

   

第十六条 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应递交《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并

提交下列附件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企业章程;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工作简历,职称证件,注册监理工程
师证书及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及任命文件;
  (四)企业营业场所证明(租房协议及房屋产权证明);
  (五)验资报告;
  (六)投资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七)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及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身
份证件;
  (八)其他经济技术管理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件;
  (九)所有经济技术管理人员的劳务合同(须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原任职单位和
人事档案存放单位出具的同意离岗的证明;
  (十)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定级、增项除提供本细则第

十六

条规定的附件

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二)企业近三年度财务决算年报表;
  (三)《监理业务手册》;
  (四)已完成代表工程业绩的工程概况、监理合同、监理规划、监理工作总结及业主出具
的该工程验收合格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