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不得向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指定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厂家;
(五)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或者转让资质等级证书。
第三章 工程监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监理人员,是指依法取得工程监理人员资格并经注册取得
岗位证书,在工程监理单位从事工程监理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工作岗位分为总监理工
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第十二条 监理工程师执业必须持有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执业
资格证书和市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担任
总监理工程师还须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总监理工程师证书后,
方可上岗。
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但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监
理工作。
第十三条 工程监理人员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时,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岗位职责,并遵守
下列规定:
(一)不得同时在2个以上工程监理单位任职;
(二)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监理业务;
(三)不得在被监理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
应单位兼职或者与其有其他利害关系;
(四)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或者转让工程监理人员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第十四条 实行注册监理工程师年审制度,年审合格者方可继续执业。
第十五条 监理工程师申请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已注册的,由注册机
关收回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并公告注销: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的;
(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未逾3年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受吊销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处罚,未逾3年的;
(四)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进行监理活动而被行政处罚,未逾3
年的;
(五)因重大经济
违法行为受行政处罚,未逾3年的;
(六)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的;
(七)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监理的实施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监理分为建设前期阶段监理、设计阶段监理、施工准备阶段监理、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