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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机构和资质与管理
  第十八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项目投资在 10 万元以上建设项目的建设单
位及所设立的各类管理机构(包括指挥部、筹建处、办公室等)均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自行监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应本着精练、高效原则,根据
批准的建设计划和技术、经济要求,组织相应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和
委托管理。
  (二)自行监理部门应有一定数量的并取得监理资格证书,从事工程技术、经济、管理
工作的建设专业人员所组成,其人数按工程类别一、二、三、四类可分为甲、乙、丙、丁四个
级别。
  1.甲级建设项目监理机构
  专业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 20 人,其中取得监理工程资格证书的不少于 10 人,
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不少于 3 人,高级经济师不少于 1 人。
  2.乙级建设项目监理机构
  专业人员不少于 10 人,其中取得监理工程资格证书的不少于 8 人,高级工程师或高
级建筑师不少于 2 人,经济师不少于 1 人。
  3.丙级建设项目监理机构
  专业人员不少于 5 人,其中取得监理资格证书的不少于 3 人,高级工程师或高级建
筑师不少于 1 人。
  4.丁级建设项目监理机构
  专业人员不少于 5 人,其中取得监理资格证书的不少于 3 人,高级工程师或高级建
筑师不少于 1 人。
  (三)自行监理部门全体人员必须是建设单位的在职职工,离、退休及外聘人员一律不
得作为资格审查条件。
  (四)具备与工程项目监理相适应的必须装备及常规检测手段。
  (五)自行监理部门在建设单位内部保持监理职权的独立性,并与法定代表人签订监
理合同,行政上受建设单位领导,业务上受建设监理主管部门指导。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实行自行监理的职责是:
  (一)必须做好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的建设监理,包括投资、进度、质量三大控
制;合同、信息管理和协调工作。
  (二)应对建设项目负全部经济、技术和法律责任。建设费用不突破总概算造价。
  第二十一条 申请自行监理的单位,需要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工程项目批准文件及概况;
  (二)建设单位名称、地址、电话等;
  (三)法定代表人及监理部门负责人的姓名、年龄、职称及工作简历;
  (四)监理工程师及有关人员一览表,包括姓名、年龄、专业、职称、监理工程师资格证
书副本;
  (五)监理内容及业条范围。
  市建设局根据其提交的资料,对人员素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监理手段、工程类别
等级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自行监理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自行管理项目实行单位审批,自行监理单位随建设项目保修期满后而
自动停止监理职责。如再建新的工程需另行申请办理自行监理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 不符合自行监理资格条件的建设单位,其工程项目必须委托社会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