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直接选择监理单位承担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委托一个监理单位承担工程建设的全部监理业务 ,
也可以委托多个监理单位分别承担不同阶段的监理业务。
第十九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监理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主投标方,由主
投标方代表合作方参加投标。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承担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
同。监理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二)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监理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四)监理费的计取与支付;
(五)违约责任;
(六)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
(七)对合理化建议的奖励办法;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一条建设监理实行有偿服务。工程监理费用按国家、省有关规定计取,列入工程概
(预)算。
使用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及其他涉外工程项目,其监理酬金的计取标准和支付方式,参
照国际惯例,在监理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监理合同签订后 15 日内,将合同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
案。对应当实行监理而未实行监理的工程,不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
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监理工程项目的规模、性质、复杂程度及建设单位要求,组
成由 1 名总监理工程师及若干名监理工程师参加的监理机构,具体监理该工程项目。
第二十四条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责任制。总监理工程师行使监理合同赋予监理
单位的权限,领导监理工程师对工程的投资、进度和质量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
监理工程师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承担核定专业的监理业务。
第二十五条在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监理人员应当进驻施工现场。建设单位应当为监理单位
提供办公、交通、通讯等便利条件。
第二十六条建设监理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内容、总监理工
程师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其授予监理工程师的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
第二十七条工程建设监理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
(二)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细则;
(三)按照建设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进行建设监理;
(四)签署工程建设监理意见;
(五)监理业务完成后,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档案资料复制件。
第二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在监理合同签订后 30 日内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

监理规划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编制,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定,监理实施细则由总监理
工程师组织各监理工程师编制。
第五章设计监理
第二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勘查设计招标工作,认真审查方案的先进性
和合理性,确定最佳设计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