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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监理。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监理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

技术标准,按照 公正、独立、自主 的原则,开

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公平的维护建设单位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
  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因过错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经济责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必须按资质等级核定的范围承担监理业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特殊工程如果需要分包监理业务,要事先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总包与分包监理单
位之间要签订合同,总包单位要承担对分包单位的管理责任。
  (二)不得与施工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经营性业务关系。
  (三)不得监理与本单位有同一隶属关系及股份等利益关系的单位所承建的建设工程;

  (四)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经营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机械设备。

    

 

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赋予监

理单位的权限,全面负责受委托的监理工作。

    

 

第十九条 总监理工程师在授权范围内发布有关指令。签发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有关款项

的支付凭证。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更改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建议撤换不合格的工程分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第二十条 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建设监理按国家、省工程建

设监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铜川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