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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加强建筑市场稽查力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的

稽查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依法严肃查处。

    

 

第二十八条 省建委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不一致的以本规
定为准。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原冀建监〖1998〗88 号文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河北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