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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2 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
期限、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

  3.1.3 监理人员应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要时可配备总监
理工程师代表。

  总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三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总监理工程师
代表应由具有二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一
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

  3.1.4 监理单位应于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十天内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
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当总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监理单位应
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当专业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总监理工程师
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

3.2 监理人员的职责

  3.2.1 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宜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当需
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
不得超过三项。

  3.2.2 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1 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2 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
工作;

  3 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

  4 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可进行监理人员调配,对
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应调换其工作;

  5 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6 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

  7 审核签署承包单位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

  8 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9 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