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参与通信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十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履行质量监督职责时,有权采
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督工程的参建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监督工程的施工现场和有关场所进行检查、检测、
拍照、录像;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缺陷,可以责令改正;
(四)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工程师及质量监督
员资格应当按信息产业部的有关规定,经考核认定后方可实施通信工程质量监督。
第十二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质量监督
费。
发生通信工程质量事故需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和处
理时,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三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履行质量监督职责时应遵循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质量监督人员
进行监
督,有权对其违法、失职行为向其主管部门提出检举、控告、投诉。
第三章 质量监督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的7日以前向通信工程质量
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其中,国家重点通信工程、跨省通信工程应向部通信工程
质量监
督机构申报;省内通信工程应向所在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