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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对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在市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对市
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给予不低于 3 元/平方米的奖励;对省级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给予不
低于 4 元/平方米的奖励;对国家级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给予不低于 6 元/平方米的奖励。
同一项目获各等级示范工程称号的,按最高标准予以奖励,不重复奖励。
  十四、本办法由市建筑节能办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