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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和评价;建立应急救

援所涉及的建筑工程安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 专家库 ,并建立联络通信网络。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企业所在地和建

筑工程所在地的建筑安全管理机构备案;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一定数量的应急
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机械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三条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
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除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认真执行本办法,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

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或安全生产施工标准的,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据有关规

定处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对非经营行为,处以 5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对经营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3 倍以内罚款,最高不超过 3 万元。

    

 

第十七条 违反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由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记入房地产开发、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中,并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记入企业信用
信息中。

    

 

第十八条 大连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区(市)县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反馈监督检查意见。

    

 

第十九条 大连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细则和安全生产施工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07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