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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施工招标可采用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法,但不

得将单位工程肢解进行分部、分项招标。

    

 

第十一条 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必须经招
标投标管
理机构审定后方可发布。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项目工程能力的 3 个或 3 个以上施工企业发出
招标邀请书。
  (三)议标。对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施工企业可供选择的、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
涉及专利权保护或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工程,由招标单位报请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同意
后可采用议标方式,参加议标的施工企业一般不得少于 2 家。

    

 

第十二条 施工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组织一个招标班子,并邀请本单位监察部门派员参加;
  (二)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标申请书;
  (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邀请书;
  (五)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认定后,将审查结果通知各投
标单位;
  (六)向审定合格的投标单位发出招标文件、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可适当收取图纸
资料的成本费;
  (七)组织投标单位勘察施工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八)建立评标小组,制定评标、定标原则;
  (九)召开开标会,审查投标书;
  (十)按照评标原则组织评标,按照定标原则确定中标单位;
  (十一)签发定标书,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认定后,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建筑面积、技术要求、质量等级、现
场条件及招标方式,要求开、竣工日期和对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二)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三)工程量清单;
  (四)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及预付款的百分比、投标保证金的数额;

  (五)主要材料(钢材、水泥、木材等)与设备的供应方式及价差的处理方式;
  (六)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七)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投标须知;
  (八)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