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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筑结构施工图纸(电子版);
(四)抗震计算书(电子版);
(五)抗震设计报告及技术性审查意见;
(六)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七)应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须提供地震管理部门的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
性评价审核意见。
抗震备案审查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出具抗震设计备案审查意见书。
第十七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由市建设规划部
门抗震管理机构组织,省专家委员会审查。
第十八条施工图未经综合技术审查和抗震设计备案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建设规划部门
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抗震设计施工图纸。
第十九条已建成的建(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不符合现行抗震设防要求且未列
入近期拆除改造计划的,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或管理者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
单位按现行抗震鉴定标准进行抗震鉴定。经鉴定没有加固价值的应予以拆除;需加固的建
设工程,应在建设规划部门确定的期限内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未加固前应限制使
用。
抗震加固必须按照抗震设计、审查、施工、竣工验收的程序进行。抗震加固设计必须在建设
规划部门抗震管理机构进行审查,办理抗震加固手续。
第二十条已按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抗震设计或抗震加固的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年限内,因
各种人为因素使建设工程抗震能力受损的,或者因改变原设计使用性质,导致荷载增加
或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产权人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抗震验算、修复或加固。
需要进行工程检测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
第二十一条村镇公共建筑和乡镇企业的生产、办公用房,应当达到抗震设防标准,并纳入
工程建设程序。
第二十二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小康村建设、扶贫搬迁、移民搬迁,建设
抗震样板房,实施地震安全示范工程。
第二十三条各县市区建设规划部门和乡(镇、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抗震设防宣传和技术
指导,引导农民建造符合抗震设防标准的住房,力争做到村民建房有设计图纸、有抗震措

” “

施、有抗震设防验收。对改造条件尚不成熟的 城中村 、棚户区 ,要引导村民加固现居房

屋,并在自建房屋时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消除城市建筑中的抗震 死角 。
第二十四条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不得随意降低
抗震设防标准。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抗震设计和国家建设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施工,对
抗震设计不得任意变动更改;监理单位要严格按工程抗震设计要求进行监理,以确保工
程项目的抗震施工质量。
市、县两级地震部门要加强对应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项目的检查,重点检查此类项目是
否经过地震部门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是否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是否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
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并依法严肃查处。
市、县两级建设规划部门抗震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施工质量的跟踪检查,
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施工和监理行为依法查处。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进行地震
安全性评价而未评价的和未进行抗震设计备案审查的,建设规划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
手续。
市、县两级建设规划部门抗震管理机构应会同地震部门,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执法
检查活动,对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建设工程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