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第十四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
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具体要求按财政部财基字[1998]4 号文《基本建设财
务管理若干规定》执行。

    关

法规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向院申请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拨款的依据

   (一)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
   (二)院下达建设项目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和财务计划。
   (三)施工合同、订货合同及相关的经济合同。
   (四)建设项目工程进度。
   具体要求按院基本建设局建字[1997]029 号文《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基金拨款办法(试
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基建资金支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年度基建投资计划中规定内容所需的费用。
   (二)施工企业确需备料周转资金的,按合同规定拨付不超过年度投资计划 25%的备料款。
根据周转情况,陆续抵充工程款。
   (三)建筑安装工程款,要按照完成多少工程给多少钱的原则拨付。
   (四)设备材料款,要按照合同规定坚持钱货两清的原则。
   (五)有关其他费用在批准的概算范围内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以上要求按财政部财基字[1997]989 号文《关于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取消限额管理实
行划拨资金的通知》执行。

    

   

第十七条 自筹资金来源必须符合国家规定。自筹资金数额必须落实,投向合理,按计

划实施。自筹资金必须存入建设银行,实行专户存储,按规定合理使用。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按期编制和报送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统计报表、月份财务快报

和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并接受主管部门、审计部门、统计部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建设
银行的检查监督。

    

   

第十九条 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可开支建设单位管理费。管理费要在初步设

计总概算内单独列项,经批准后,控制使用。建设单位管理费的开支范围包括:工作人员
工资、工资附加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
费、技术团书资料费、印花税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