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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含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其工程建设选点、施工、出入口
设置(含旧工程口部改造)及相关地面配套工程等,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军区关于加强自治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新党发 1 号)精神执行。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外商投资建设、改造和开发利用人防工程,享受人防工程建
设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因地质、地形和施工条
件等原因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必须按照《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
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的通知》(国人防主管部门字 18 号)和《自治区计委、财政厅、建设厅、
人防办关于下发的通知》(新计价房 1410 号)要求,缴纳人民防空易地建设费。
(一)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必须报经地区人防主管部门
审核批准。
(二)经地区人防主管部门同意易地建设的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
前,根据《自治区计委、财政厅、建设厅、人防办关于下发的通知》(新计价房 1410 号)规
定,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易地建设
费不得缓缴、免缴和拒缴。
(三)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易地组织修建人员掩蔽工程,也可提取 5%-15%用于指
挥、通信、警报建设,1%-3%用于人防工程管理。
第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经审批成片开发、分期建设的民用建筑,开工建设前,建设
单位须先与地区人防主管部门签订《人防工程建设承诺书》,按规定缴纳与应建人防工程
所需费用同等数额的押金后,有关部门方可办理施工许可证书。建设单位所缴纳的人防工
程押金,待建设项目开工后,经审核所配套建设的人防工程符合要求并已同步建设的,
先行退还人防工程押金的 80%,其余 20%的人防工程押金,待人防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后,
予以退还。对不履行承诺、未建人防工程的,所收押金全部用于抵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第三章维护管理
第十九条 人防工程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人防工程的义务,不得破坏、
侵占。

第二十条 人防工程按照属地和 谁建设、谁使用、谁管理 的原则进行维护与管理。城市人
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人防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维护与管理(含原有人防工程改造),
单位人防工程由工程隶属单位(个人)负责维护与管理(含人防工程改造),由人防主
管部门负责监督。
单位因改制等原因造成产权变更而无人管护的人防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接收、维护、
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人防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战时由国家统一调配使
用。人防工程日常维护和使用管理费用,均由投资者承担。
第二十二条 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暂
行规定》执行,报废和拆除工作严格按程序办理。由于市政建设、旧城改造等原因,确需拆
除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拆除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工程建设现行价补偿相同面积、相同防护
等级人防工程建设所需费用。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影响人防工程进出和正常使用的范围内设置障碍和
堆积物品,不得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使用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爆破以及其它影响人防
工程使用和降低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禁止在人防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放射性和
腐蚀性物品或者向人防工程排放废水、废气以及倾倒其它废弃物。
确需在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建设地面设施和埋设地下管线的,经人防主管部门研究同意
后,方可施工;施工完毕后,由施工单位清理现场、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