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
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外省的持省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介绍信,本省
的
持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出的外出介绍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施工企业管理手
册,
开户银行出具的自有资金证明,企业驻市生产、技术负责人的委托书、职称证件、身份证,
在市城区承接工程项目的到市建管处,在县(市)承接工程项目的到县(市)建设局(委)办理
注
册登记手续和领取《外来施工企业资质注册证书》,凭《外来施工企业资质注册证书》到工
程项目所在地工商局办理《临时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市建管处、县(市)建
设局(委)每季度末向市建委报告一次外来施工队伍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凡在十堰市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的施工企业,需要分包工程或使用建筑
劳务
的,须签订工程分包或劳务使用合同,并将副本报市建管处或县(市)建设局(委)备案。
第十四条 本市和驻市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单位与外来单位联营或成建制引用
外来施工企业,须报经市建管处或县(市)建设局(委)审核批准后,双方签订联营合同或引
用
协议,报同级工商局备案。
第十五条 凡在十堰市辖区内的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交纳
费用。
第十六条 市建委、县(市)建设局(委)对本辖区施工企业资质实行年检,根据年检情
况
,重新核定资质等级及经营范围。本市施工企业应向市建委、建管处或县(市)建设局(委)
提交年度经营效果、资产变更、技术力量、施工业绩等资料,接受年检。
市建管处、各县(市)建设局(委)每年度对外来施工企业进行一次检查评审,并重新办
理
审批和注册登记,根据企业的施工业绩、技术力量和施工能力重新确定在十堰市辖区内的
经营范围。
第十七条 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施工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实行年检制度。本市
企
业必须如实填写《年检报告书》,提供有关帐册、文件、图签。外来企业每年初须提供有效
备案资料,办理临时营业执照。
第十八条 市建管处、县(市)建设局(委)建立《施工经营管理手册》管理制度,工商行
政管理局应建立《施工企业登记管理手册》管理制度,主要记录施工企业经营活动和核准
登
记事项等。上述两手册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日常监督管理和年检的重
要
依据,施工单位须妥善保管,不得涂改。
第四章 建设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对十堰市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包括永久建筑和临时的建
筑)
,实行《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审批制度。建设单位必须持有关资料到市建委或县(市)建设
局(委)办理有关审批手续,领取《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申办《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须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