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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组织项目建设应当符合州发改委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
内容和工程概算,严格控制和节约投资。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过程中,除因地质、地貌、技术、水文及设计漏项、设计错误等不可
预见因素变化外,不得擅自突破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内容。若确需调整,按本办法第九
条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应当依法实行招投标制,州财政局会同行业行政主管
部门对标底进行审核。州发改委、财政局、监察局及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派
员对项目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将中标结果报州发改委、财政局及相
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发改委、财政局及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法人或
建设单位拟签的合同进行联审;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根据联审的意见与中标单位签订正
式合同。
  第十九条合同自签订后在办理相关手续前,承包人应当将合同报工程项目所在地相
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后的合同依法变更,应当在 15 日内向原报备机关备案。当
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合同与备案的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备案的合同作为工
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条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向州财政局提出建设资金拨付书面申请时,应当附有
监理单位签署意见的项目建设进度情况材料。如果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对项
目实施全过程管理和造价监控的,还应当附有该中介机构签署的书面意见材料。

  第二十一条州财政局收到建设资金拨付书面申请后,按照 先评审、后拨款 的工作机

制,依照 按计划、按预算、按合同、按进度 的评审原则,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及时准
确将建设资金拨付到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基建专户,或直接拨付给商品或劳务供应商。
  第二十二条对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工程类项目,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向州财政局提

交政府采购申请,州财政局按照 先评审、后采购 的工作机制,对采购预算进行评审,并
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报告制度,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出现较大金额索
赔、重大违纪问题、配套资金严重不足、工期延误、其他重大事项等,应当及时报告相关行
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州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等。
  第二十四条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州财政局报送财务结算资料,州财政局对
财务结算资料进行评审,并向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出具评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对评审结论有异议的,报请州人民政府安排审计,并将
审计结果反馈州财政局,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工程结算有异议的,应按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也可以
依照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州财政局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专项核查和追踪问效,结果上报州人民政
府并抄送相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州发改委牵头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稽察,稽察结果上报州人民政府。
  第二十九条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项目统计制度。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准
确地向统计部门及州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国税局、地税局及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报
送项目的工程进度、投资完成情况和资金到位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
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相关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移交项目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