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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组织招标;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可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
第二十条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建设工程及其附属设备、材料的采购,应当进入当地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承发包交易,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
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
第二十一条实行招标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招标申请,
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筑工程立项批准文件;
(二)建筑工程设计任务书;
(三)建筑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建设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五)建筑工程规划、用地批准文件;
(六)其他有关资料或者图纸。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单位资格,确定中标单位,并
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依法设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均可参与资质等级范围内相适应的
建筑工程的投标。投标者不得相互串通,抬高或压低标价,不得与建设单位及其代理人串
通,排挤竞争对手。
第二十四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小组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
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 5 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评委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
三分之二。
建筑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人员以及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小组,
不得参与评标活动。
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评标专家评委库。评标小组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评委库内随机
抽取。
第五章安全文明施工
第二十六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企业法定代表人
是本企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第一责任人。
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由施工企业负责。实施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必
须服从总承包单位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并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第二十七条积极开展争创省、市级安全文明工地活动。建筑安全监管部门对建筑工程的安

全文明施工实行 三验一总评 的监督管理。
(一)施工企业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的具体措施,并在工程开工前必须申请办理安全文明施
工监督手续,经审查验收后,方可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主体工程进行三分之一时,安全文明监督人员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核验,达不到
合格标准的不得继续施工。
(三)工程竣工验收前,先行安全文明施工验收。
(四)工程竣工后,建筑安全监管部门应根据三次验收结果及日常管理情况,对施工现场
进行全面评定,总评结果公开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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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建筑工程必须严格执行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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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规范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安全技术规范 等工
程建筑强
制性规范标准。
第二十九条建设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材料、机具应堆放整齐,渣土及时清运;临
街工地应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停工场地应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及时
清理施工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