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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 0.8m;
4. 供轮椅通行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
0.5m 的墙面宽度;
5. 供轮椅通行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
的下方应安装高 0.35m 的护门板;
6. 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 0.15m,并应以斜坡过渡。
6.6.3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 2.00m,七层以下住
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 1.50m。
6.6.4 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 1.20m。
6.7.1 新建住宅应每套配套设置信报箱。
6.9.1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
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6.9.6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取防水、防潮及通风措施,采光井应采取排水措施。
6.10.1 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
和仓库,并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6.10.4 住户的公共出入口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7.1.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7.1.3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天然采光。
7.1.5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 1/7。
7.2.1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自然通风。
7.2.3 每套住宅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 5%。
7.3.1 住宅卧室、起居室(厅)内噪声级,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昼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 A 声级不应大于 45dB;
2. 夜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 A 声级不应大于 37dB;
3. 起居室(厅)的等效连续 A 声级不应大于 45dB。
7.3.2 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分隔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空气声隔声评价量
(RW+C)应大于 45 dB;
2. 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楼板,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W+Ctr)应大
于 51 dB。
7.4.1 住宅的屋面、地面、外墙、外窗应能防止雨水和冰雪融化水侵入室内。
7.4.2 住宅的屋面和外墙的内表面在室内温度、湿度设计条件下不应出现结露。
 
7.5.3 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活度和浓度应符合表 7.5.3 的规定。
表 7.5.3 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限值

污染物名称

活度、浓度限值

≤200(Bq/m3)

游离甲醛

≤0.08(mg/m3)

≤0.09(mg/m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