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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现场质量保证体系和目标体系,确保工程质量和文明、安全施工。

 

  第十八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各有关
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城建项目建成后,项目法人按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
法》的规定,经审计后向市、区财政部门申请办理项目财务决算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城建项目建成后,项目法人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自建设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个月内按规定向使用单位办
理资产移交手续,并接受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城建项目工程保修期内由项目
法人负责保修,工程保修期结束后,由使用单位负责维护。
  项目法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建设阶段档案管理制度。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
一并移交工程档案资料。

 

  第二十二条 城建项目涉及的地下管线施工应当与城建项目建设同步进行。各管线管
理单位承担下列责任:
  (一)服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法人的统一协调和指挥;
  (二)配合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的前期工作,
  提供相关基础资料;
  (三)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和工期进度组织管线施工;
  (四)工程竣工后,向规划等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管线档案资料。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参与工程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违反相

法律

 

 法

   

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第二十四条 城建项目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
或行政监察机关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或向人
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市、区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应当向市城建档案机构提
供本部门管理的城建项目资料,由其分项目汇总、整理、保存城建项目建设全过程档案资
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06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宜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