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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停建、缓建的,其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保管;单位撤销
的,其建设工程档案应当移交上级主管部门或城建档案馆。

 

第四章 城建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第十七条 城建档案馆对接收或者收集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做好
档案的保管、鉴定、统计、编研、保护和利用工作;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采取补
救措施。

 

  第十八条 在城市的道路、管线及其附近地段进行开挖、爆破、钻探等施工活动前,建
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到城建档案馆和有关部门查清该地段的地下管线分布情况。

 

  第十九条 城建档案馆及其他形成、保管城建档案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
度,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制度,严防档案散失和泄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毁城建档案。

 

  第二十条 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城建档案。城建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城建档案 ,
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城建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

 

第二十二条 保管城建档案必须有专用库房。库房内应当保持适当的温度和湿度,有防盗、
防火、防水、防强光、防潮、防尘、防污染、防有害气体和有害生物等措施,并具有相应的抗
震和抵御其他自然灾害的能力。库房面积应当符合城建档案工作业务规范的要求。
新建或者改建档案库房,应当执行《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2000)。

 

第二十三条 城建档案馆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档案用品和装具,逐步配备温湿度自动
控制、监控、计算机、声像等设备,实现城建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现代化。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在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方面成绩突出的;
  (二)在城建档案理论研究和科学研究方面成绩突出的;
  (三)将重要或者珍贵的城建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四)为抢救、保护城建档案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
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 行政
复议或
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城建档案管理人员在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满自动失效。《嘉峪
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嘉政发〔1987〕第 82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