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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第八条 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有限的;

  (二)受自然、地域等因素限制,实行公开招标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
  (三)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过大的;
  (四

法律

 

 法规

 

 

定的其他特殊项目。

    

 

第十条 符合第八条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批准可以不进行

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不适宜招标的;
  (二)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不
宜进行招标的;
  (三)潜在投标人为三家以下,无法进行招标的;
  (四)抢险救灾

法律

 

 法规

 

 

定的其他特殊项目。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

避招标。

    

 

第十二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应在报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

书)中提出招标方案。符合第十条规定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提出
申请并说明理由。
  招标方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范围。说明拟招标的内容及估算金额。
  (二)招标组织形式。说明拟采用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形式,自行招标的应说明理由。

  (三)招标方式。说明拟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邀请招标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农业系统法人或其

他组织。
  招标人应按审批部门批准的招标方案组织招标工作。确需变更的,应报原审批部门批
准。

    

 

第十四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勘察、设计招标条件
  1.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已批准;
  2.具备必要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
  (二)监理招标条件
  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三)施工招标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施工图设计已经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