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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不得出售、转
让。
  第二十四条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绘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建立城市地下管线
信息系统,并及时接收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成果。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地下管线专业图等有关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和工
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及时修改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并输入城市
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五条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地下管线
工程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
  第二十六条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的利用制度,积极
开发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信息资源,为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未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不按期报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或者报送的地
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
报送。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市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
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
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工程测量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
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管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在利用过程中发生损毁、
丢失、涂改、伪造等情形的,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
的,责令赔偿损失。
  第三十三条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因保管不善,致使档案丢失,或者因汇总管线信息
资料错误致使在施工中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国防、军事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按照国家有

法律

 

 法规

 

 

理。

  第三十五条各县(市)城镇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