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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后须报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因保管不善,致使档案丢失,或者违反保密制度
提供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的,或者因汇总管线信息资料错误致使在施工中造成损失的 ,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规划区以外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08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