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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凡列入施工图审查范围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收到设计单位提供的全套施

工图后,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图报审手续。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图报审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程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规划部门签发的工程用地红线图,初步设计文件及
初步设计审批意见书;
  (二)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及年检证明;
  (三)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四)由外埠设计单位完成的项目,需提供单项入境注册证明;
  (五)已支付设计费的证明;
  (六)盖有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专用章、签署齐全的
施工图;
  (七)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施工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不予审查。

    

 

第十四条 政策性审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单位是否将勘察设计任务委托给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
  (二)是否按工程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
  (三)勘察设计收费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收费标准并按合同约定付讫;
  (四)委托设计时,勘察报告是否已经审查批准;
  (五)是否执行注册执业人员签字盖章制度;
  (六)

勘察设计文件是否加盖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 辽宁省工程勘察设计

咨询文件(图纸)

专用章 ;

  (七)是否违反国家和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勘察设计市场及质量管理方面
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十五条 除特殊情况外,政策性审查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政策性审查通过后,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技术性审查通知书,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技术性审查。特殊情况
需委托外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应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技术性审查的程序和内容

    

 

第十六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时应由建设单位与审查机构签订审查服务协议,明确送

审项目的审查内容、双方责任和义务等。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局公布的收费标
准执行。审查费由建设单位向审查机构支付。

    

 

第十七条 技术性审查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