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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社)负责组织群众参加工程建设,行业部门负责工程技术管理及质量监督检验,施
工单位负责工程建设并按要求支付劳务报酬。
第二十一条以工代赈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和工程建设规范施工,不得随意变更
设计方案和建设内容。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设计和调整概算的,应当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以工代赈项目可以不招
标。但对渠首、大坝、桥梁等技术复杂的重要工程,可以实行招投标制。对骨干工程积极推
行招投标制,并按规定开展工程监理。
第二十三条除技术复杂的重要工程外,以工代赈项目主要依靠项目所在地的农民工建设 ,
并支付劳务报酬。中标的施工单位应当优先使用项目所在地的农民工,并确保农民工劳务
报酬的发放。具体按照《陇南市以工代赈工程劳务报酬发放标准和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每月 3 日前上报本县(区)上月以工代赈项目
进展和资金到位及农民工劳务报酬发放情况。
第二十五条以工代赈项目由省、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审批权限,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
申请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二)项目审批文件;
(三)竣工决算报告;
(四)工程质量检验报告;
(五)财务审计报告;
(六)初验报告;
(七)试运行报告;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六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以工代赈项目全程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项目建
设、资金到位以及资金使用等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问题。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以工代赈资金包括国家下达的中央预算内资金、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
和省、市、县(区)财政及行业部门配套资金。
第二十八条中央预算内以工代赈资金和省、市、县(区)财政及行业部门配套资金,按照

《国家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甘肃省扶贫资金报账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管理。

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按照国家、省上和市上关于国债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执行。
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 394 号)的
有关要求。
第三十条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积极筹措落实以工代赈配套资金,并按照以工代
赈资金管理的要求统筹管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要建立健全以工代赈项目的资金检查、稽查制度,
并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开展以工代赈资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发现问题
及时处理和整改。
第三十二条省上将对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查、审批项目把关不严,项目审批合格率达不到
90%以上的,暂停其一定时段的项目审批权。各县(区)在编制上报项目可研、设计文件
时,要严格按规定编制,杜绝上报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项目文件。
第三十三条凡未经批准擅自调整计划的,建设资金于次年 10 月底前不能全部到位的,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