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单位,发现险情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严防恶性事故的发生。
4.6 深基坑开挖后应及时浇灌垫层混凝土和修建地下结构,地下结构施工完毕,应抓
紧进行基坑回填,禁止基坑超期暴露。
4.7 相邻深基坑工程同时施工时,必须统一考虑工程施工时的相互影响,确保双方支
护结构及邻近建(构)筑物、道路和市政管线的安全。
4.8 深基坑工程在施工和暴露期间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时,必须立即向市建设主管
部门报告。
五、监理与监测
5.1 深基坑工程应进行全过程监理,宜委托承担主体结构工程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5.2 监理单位必须认真审查勘察、设计、施工及监测单位提供的技术文件,检查和监督
设计、施工、监测方案的实施,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会同建设、勘察、设计、监测单位研究处
理。
5.3 深基坑工程必须委托监测单位进行监测,监测单位应为具有岩土工程监测资质的
单位。当支护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具有岩土工程监测资质时,宜由该单位监测。
5.4 监测单位应根据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的要求,在施工前编制出安全可
靠的监测方案,监测方案须经建设、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单位共同审定。
5.5 施工前监测单位必须会同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对邻近建(构)筑物的现状进行详细
调查并记录拍照,对可能发生争议的基坑四邻,建设单位应预先委托房屋鉴定和公证部
门进行鉴定和公证。
5.6 深基坑工程监测内容包括对①支护结构;②周边环境;③土体状态变化;④地下
水位变化;⑤土层孔隙水压力变化等方面的综合监测。[HJ*2]
5.6.1 支护结构监测的主要内容有①支护结构变形及顶部位移监测;②支护结构沉降
监测;③支护结构和支撑结构应力监测等。
5.6.2 周边环境监测的主要内容有①离开开挖边线 3 倍于基坑深度范围内的建(构)筑
物的沉降、倾斜和裂缝的监测;②邻近基坑的道路和市政管线的沉降与变形监测。
5.7 深基坑工程监测应贯穿工程的全过程。支护结构监测时限与基坑暴露时限相同,
周边环境监测时限应在监测方案中确定,一般应延长至基坑回填后 18 个月。
5.8 在连续大雨和台风季节及地下水位涨落较大等非常时期,监测单位应加密观测,
出现险情时应连续观测。
5.9 监测单位应及时向建设、监理单位提交每次监测资料,在监测数据达到设计预警
指标和出现险情时必须立即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发出警报。
六、实 施
6.1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在厦门市范围内实行。
6.2 本规定由厦门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