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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国家标准。

    

 

第十条 列入城建档案馆(室)接收范围的工程档案,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证前,必须与城建档案馆(室)签定《报送建设工程档案责任书》和《建设工程档案工作终身
责任人登记表》。城建档案馆(室)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
设单位,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对工程档案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设计前,应当到城建档案馆(室)及有关部

门查清该地段的相关地下管线情况,并将有关资料提供给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
单位。施工单位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十二条 列入城建档案馆(室)接收范围的工程档案,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

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
构出具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初验认可文件。
  属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由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市重点项目主管部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建档案管理处、
市重点工程办公室等单位参加,联合组成档案验收小组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竣工档案开
展专项验收。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初验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

工验收后 3 个月内,建设单位必须将一套符合接收要求的工程竣工档案移交城建档案馆
(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十四条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单位被撤销的,其建设工程档案

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室)移交。

    

 

第十五条 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及施工单位据

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
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 3 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

    

 

第十六条 与城镇建设相关的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

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 1 至 5 年后,应全部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有长期
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城建档案馆(室)根据城镇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第十七条 城镇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 3

个月内接收进馆。城镇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讯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
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移交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有关资料。工程测量单位
应及时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 1:500 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城建
档案馆(室)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查询和利用服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依据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和各专业管线管理部
门的专业管线图,及时绘制、修改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更新城市地下管线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章 城建档案的管理和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