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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项目需求和功能定位,提出项目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
可研、初步设计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根据批准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及时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
准等意见,配合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
  (三)负责用地、拆迁审批及相关工作,并办理手续;
  (四)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向代建单位提供项目的相关资料,委托并协助代建单位办理计
划、规划、建设、国土、环保、消防、林业、地震、人防、园林、用电及市政配套设施等报批手续;
  (五)参与项目论证评审工作及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的监督工作;
  (六)负责筹措政府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的自筹资金,建立项目资金专户,按合同约定付
款;
  (七)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和资金使用提出监督建议;
  (八)参与项目竣工验收,接收已通过竣工验收的代建项目,并负责接受代建项目资料,做
好归档工作。
  第五章代建项目实施程序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提出项目需求,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可研、初步设计报告,按规定程
序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市发展改革委在批复项目过程中,确定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
  实施代建项目应当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作为最高的投资控制限额。
  第十八条代建项目确定后,市代建办按照本办法规定确定代建单位,并及时报告市政府
及相关部门,将评标结果进行公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 30 日内,市代建办、代建单位和使用
单位三方共同签订《代建合同》。
  《代建合同》签订前,代建单位应提供工程概算总投资 10—20%的银行履约保函。具体
比例在代建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
  第十九条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组织政府投资项目勘查、施工图
设计、施工、监理及主要材料和设备的采购等招标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
容、建设标准和投资概算组织实施代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监理单位审
核,市代建办签署意见,由市发展改革委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以调整概算。
  (一)人力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
  (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
  (三)施工图设计时,因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有重大技术调整。
  第二十条代建单位应当在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3 个月内,按
批复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由使用单位到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办理
资产登记手续。
  第六章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代建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和项目建设进度,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工程监理确
认签署意见后报市代建办,市代建办审核后,按照市政府有关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及会
计委派监督的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代建项目各方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以保证财政资金的安全
性和效益性。市代建办、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财务制度,设立专项工程资
金账户,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代建实施的全过程接受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
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代建单位管理费取费标准参照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编制,具体数额通过招
标方式确定。代建单位管理费拨付方式在代建合同中明确,原则上预留 10—20%待项目竣
工验收合格 1 年后支付。
  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按月向市代建办报送《项目监理月报》,市代建办审核后及时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