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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所辖镇自来水销售价格(市网供水除外) 

 

《价格法》第 18 条: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

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第 19 条:政府指
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第 20 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
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福建省定价目录》第

6 项(闽政[2003]10 号):水-自来水价格格[2004]260 号《厦府办转发市物价局关于明确区级
政府价格管理权限的通知》第 3

 

条 法律

 

区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项目核准《福建

 

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 4 条:行政性

收费项目应由省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主管部门审批;收费标准,应由省物价主管部
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核定。重要收费项目及其标准和财政、物价主管部门的收费项目及
其标准应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财政、计划(物价)主管部门及省政府规
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立由省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主管
部门审批,收费标准由省物价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核定。重要收费项目由省财政、
物价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标准,事先

 

必须征得省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审批、核定。

《厦门市价格管理条例》第 7 条、

 

第 29 条国发办[2004]62 号第 10 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审批第 59 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项目审批厦府办[2004]260 号第 4

 

项 地方法规

3 所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项目核准(业主大会依法确定的除外) 

 

《价格法》第 18 条:下

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一)与国民
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第 20 条: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

                     

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福建省定价目录》第 12 项:房地

产-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厦府办[2004]260 号第 5

 

项 法律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 9 条:统计调查必须按照经过批准的计

划进行。统计调查计划按照统计调查项目编制。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拟订,
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报国务院审批。第 13 条:各地方、各部门、

 

各单位因工作需要制发统计报表,必须按《统计法》第 八条规定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地
方国民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基本情况统计调查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制发。 
法律

 

区属《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的核发《福建

 

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 13 条:各收

费单位在进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必须持有省物价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许可证(以下简称收费许可证),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实行亮证收费。......《厦门市价格

 

管理条例》第 29 条厦府办[2004]260 号第 4

 

项 地方法规

6 区级财政投资项目建议书(立项)

 

、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概算《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

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 号)第 7 项: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
实施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部
门。《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2004]20 号) 法规

  

文 件

 

 

农村客运线路价格《价格法》第 18 条: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

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第 20 条: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
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

                 

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闽政办[2000]151 号:八厦府办

[2004]260 号第 3

 

项 法律

(三)备案项目(4 项)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设定的法律

 

据 法律

 

别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