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一)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与铁路相交处建设立体交通设施;

  (二)设计时速超过三十公里每小时的,设置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分离设施;

  (三)建设无障碍设施;

  (四)在快速路、主干路过街人流相对集中的区域建设人行过街设施;

  (五)道路排水设施建设与防止道路内涝相适应。

  具备条件的,应当规划和建设公共交通专用道、港湾式公共交通停靠站台和公共停车
场。

  

  第九条  建设城市道路应当依法履行建设审批程序。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城市道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
位。

  

  第十条  城市道路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下同)前,应当由建设单位向市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地下管线及附属设施综合会签。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日内,组织相关管线主管部门和管护责任单位进
行综合会签。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并提报下列材料:

  (一)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技术管理机构组成材料及相关人员岗位资质证书;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报告和行政审查批准书;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材料齐全后一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