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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工程项目法人以及为实施工程项目而设置的管理机构。

4.2

监理单位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信息行业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

监理单位资质证书,为建设单位提供信息工程监理服务的单位。
4.3

承建单位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合同,实施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企事业单位;承建单

位根据工程实际可实行工程分包。
4.4

工程分包
根据工程合同约定或经建设单位的认可,承建单位可以将其实施工程的一部分或部分设备按有

关规定分包给相关的企业,并应由承建单位与其签订工程分包合同。
4.5

项目监理机构
监理单位派驻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现场、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

4.6

总监理工程师
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总负责

人。
4.7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行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和权力

的代表人。
4.8

监理工程师
根据项目监理岗位职责分工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监理工

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的监理人员。
4.9

监理员
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具有信息工程相关专业知识,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4.10

信息安全监理工程师
根据项目监理岗位职责分工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负责实施工程全过程的信息系统安全方面

的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的监理人员。
4.11

监理规划
在总监理工程师的主持下编制,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用来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

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4.12

监理实施方案
根据监理规划,由监理工程师编写,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针对具体的信息系统工程项目中

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
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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