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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复工。双方在解除合同并对实际完成工程进行结算时,按正常取费标准,只应取 8 万元

的劳动保险费。施工方认为,合同签订为 包干使用 ,即工程不论增加或减少,都应以

15 万元包干,不再调整。而建设方则认为,原合同劳保费在 18 万元的预算基础上下降到

15 万元,现实际完工的劳动保险费亦应按同等比例下调,应在劳动保险费 8 万元的基础

上按比例下调?这类情况应如何处理? 

    在前述情形下,工程实际结算总价款远远小于合同发包时工程总价,临时设施费按实

际完成工程量也被下调。但施工方称,临时设施费在施工前期已按工程规模一次性投入,

且因建设方原因使临时设施超过了合同约定的建设工期,临时设施已无多少残值可利用,

故临时设施费应按原合同预算金额不变。本人认为施工方的说法有一定道理,不知按行业

规则,这类情况应如何处理? 

    答:此问题属于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的结算办法,原则按合同中对合同终止结算条款

的要求,如果无任何要求,双方协调确定结算办法,但决不能按工程正常运作的结算办

法。常规来说按实进行结算,这就不存在临时设施费按比例下调的问题,除此之外还要增

加由于合同解除发生的索赔。

     8、如果总包方把防水工程大包给别人,且对方有单价明细(是材料费+人工费)并由

甲方签字认可。故我方结算时按甲方认可单价装入结算,但是审计方只同意调整主材费用,

不同意调整定额含量和人工费用。原则是 2001 定额市场价、定额量。请问这种情况应如何

结算?

      答:第一,结算必须依据合同的约定,是总包方的大包不大包没有关系。合同约定按

实,甲方签字是认可的,如果合同有明确约定按定额进行结算,无论甲方是否签字必须

找到变更结算依据的证据,如果没有不能认可。

     9、机械大开挖的工程,合同既没有约定,甲方也没有特殊要求,施工单位采取了挡

土墙及砂袋护坡,是否应计入结算造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