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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从事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和软件开发生产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地
方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没有强制性标准的,鼓励采用国际先进标准。

 

第十四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服务业进行规范管理,保证公平竞
争,维护国家和用户的利益。

 

第四章 信息工程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工程,是指以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
信息应用系统建设、信息资源开发等工程。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的信息工程项目,各单位应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建设方案报市信
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并办理审核手续后方可实施;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信息化专家对
信息工程项目的规划布局、网络安全、资源共享、技术标准、投资概算等内容进行评审,并
出具项目的综合评审意见,避免资源浪费和重复建设。非政府投资的信息工程项目,建设
单位应当将有关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施工及质量监理方案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凡没有办理审核的信息工程项目,财政部门不予拨款,政府采购部门不予办理采购手续。

在本办法未实施前,已按相关政策和行业标准建设信息应用系统的单位,其信息应用系
统的深入完善和推广应用,应接受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 凡按规定须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的信息工程,由政府采购中心会同市信息化主管
部门组织招投标,择优确定建设单位。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指标及设备选型等内容须与市信
息化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综合评审意见相符,并须经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技术部门核对
无误后方能启动招标程序。

 

第十八条 为了保障信息工程的质量,避免出现肆意修改技术参数、更换硬件设备、修改软
件功能等行为,杜绝偷工减料和以次充好现象,全市应推行信息工程监理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有资质的信息工程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监理单位需全程跟踪信
息工程的建设,严格把好质量关。实施过程中如需变更技术参数,其变更清单必须报市信
息化主管部门的技术部门审核同意。

信息工程监理单位不得参与信息工程的承建;信息工程承建单位不得参与信息工程的监
理。

 

第十九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对政府投资的信息工程质量进行监督,项目完工后,建设
单位应具函向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市信息化主管部门须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组成
验收小组根据招标书和监理意见进场验收,并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技术部门根据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