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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审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
市政府批准予以减免。
  第二十八条轨道交通建设附属工程,属市政工程建设性质的,应当列入市城市建设
计划,并按工程实际需要安排资金。
  第二十九条轨道交通建设与房地产开发等项目配套需要增加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的,
由项目开发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轨道交通建设计划的实施和资金的使用,应当依法进行,并接受市有关部
门的依法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轨道交通建设规划保护内进
行工程建设的,由市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城市建设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有关部门未按时提供有效资料造成损失的,
由其权属单位自行承担其损失后果。
  第三十三条对阻碍、围攻、谩骂、殴打执行建设任务的轨道交通建设人员,或寻衅滋事
妨碍轨道交通建设以及盗窃哄抢轨道交通建设器材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 2008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