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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设单位向各专业管理部门提出单项验收申请。各专业管理部门自受理建设单
位提交的单项验收申请及所需资料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单项验收。评定合格的
在《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管理手册》的相关栏目加具单项验收评定意见,不合格的责成

 

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二)单项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综合验收申请,

 

 

并提交本办法第 十二条规定的资料;
  (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报告及所需资料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

 

组织验收专家组进行竣工综合验收;
  (四)验收专家组通过审阅资料、听取汇报、察看现场,对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完成的

 

各项工程建设指标进行综合评审,提出综合验收评定意见;
  (五)评定合格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珠海市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合格

 

证》;评定不合格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

    

   

第十四条 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可将该项目移交物业管理单位管

理。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必须按《限期整改通知书》的规定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 各专业管理部门及综合验收专家组有关工作人员必须恪守职业道德及工作

纪律,客观、公正、高效地做好验收工作,严禁以权谋私、贪污受贿行为,违者给予行政处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任。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 八条规定,不办理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预登记的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 六条规定,将未经综合验收的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

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市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及单位进行验收,并视情节轻重对建设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3
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并处以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罚。经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本办法第  

 

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 六条规定,将综合验收不合格的商品住宅交付使用

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交付使用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后果 ,
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

 

任。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 七条规定,在项目通过竣工综合验收前将属于预售

扣减准售面积部分的房屋进行销售的,市房地产登记交易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屋预
购登记、确权及《房地产权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其已预售的商品住宅价款30%

 

以上50%以下的罚款,未售房屋不得继续销售。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 六条规定,将未经综合验收或综合验收不合格的商

品住宅交付使用并已收取物业管理费用的,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已收取的物

 

业管理费用,并根据物价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