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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核查。
  第二十三条 严格决算报批制度。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要及时编报工程决算,经项
目单位初审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决算审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管理费用按规定的比例提取,专款专用。具体提取、使用和管理办
法由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 项目监督和奖惩  

 

  第二十五条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派驻专

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全过程监督,市项目督查组、市投资办定期和不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监
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要自觉接受市投资委以及市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
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对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有特殊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市政府给
予一定的奖励;对因工作不力、管理不善影响工程进展,造成经济损失的,从严追究有关
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