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指定机构组织的定期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
每年不得少于 24 学时。
第二十三条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有
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并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和项目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持有效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订立劳务合同;
(二)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三)书面告知特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的危害;
(四)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齐全、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的作业条件;
(五)按规定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有关指定机构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
育,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 24 学时;
(六)建立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七)查处特种作业人员违章行为并记录在档;
(八)
及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证书管理
第二十五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两年。证书在使用期内,每两年进行一次延期复核,
延期复核时,证书持有人应于期满前 3 个月内将申请延期资料交所属企业,由所属企业
通过企业所在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自治区建设厅,无工作单位的证书持有人 ,
应在期满前 3 个月内将资料交所在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所属地(市)、县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复核合格的,资格
证书有效期延期两年。
第二十六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证书延期,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延期)申请表;
(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体检合格证明(要求与十五条相同);
(四)年度教育培训或继续教育证明。
提交的资料由自治区建设厅建管处负责审查,审查符合延期条件的,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七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
期复核结果为不合格,并注销证书:
(一)超过相关工种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未提供体检合格证明或身体健康状况不再适应特种作业岗位的;
(三)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继续教育的;
(四)在一个有效期内有违章操作纪录的,并造成 3 级以上工程建设安全事故的或
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的;
(五)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第二十八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变动工作的,应当在资格证书上注明。
第二十九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资格证
书:
(一)持证人逾期未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
(二)持证人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考核发证机关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资格证书:
(一)持证人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或者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