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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从业资质或与承包资质相适应

的施工单位。不得发包给无施工资质,或资质等级与承包的工程不符的单位和个人;不得

 

使用无设计资质或设计资质不符合要求的单位设计的图纸。

    

   

第十七条 施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其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承包工程,禁止无资质证书、

超越资质等级承包工程或用其它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包工程。外来施工企业在本市承包

 

建设工程,应当接受市建管站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提倡对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工程的发包单位可

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
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

 

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十九条 施工资质等级在二级(含二级)以上的企业可以对建设项目总承包,也可

以将总承包工程中专业性强的项目或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分
包的单位和其所承担的工程应当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当经发包单位同意。

 

但工程主体结构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第二十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施工。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分包的工程再进行分包。

    

   

第二十一条 施工企业不得倒手转包工程。禁止以任何形式允许其它单位和个人用本企

 

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和名义承揽工程挂靠施工。

    

   

 

第二十二条 发包、承包单位应当签定书面施工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发包、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对建设工程造价确定应当以国家、自

治区规定的计价方法和取费标准为依据,并根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信息

 

和调整系数进行调整,任何一方不得任意压价、抬价或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二十四条 签订施工合同应当使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合同为正本一式二

份,由双方各持一份。同时将合同副本报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经办银行以及银川市建设
程招标投标办公室、银川市建筑管理站、银川市建筑安全监督检查站、银川地区建设工程

 

质量监督站备案。有分包内容的须将分包合同一并报送备查。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依据《银川市建筑管理条例》,责令限期改正,同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停工整顿

 

的处罚,并处以工程造价0.6%至2%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办理工程报建手续已经开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