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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在工程建设期间,财政部门根据需要,随时随地深入施工现场,了解投资计

划和财务执行情况,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概算内容,在下
达的投资计划范围内组织实施。违者不予拨款。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对项目资金
的管理并接受监督。建设单位不得扣压和挪用建设资金,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 用财政性资金和其他资金 拼盘 投资建设的项目,财政拨款将视项目其他

资金的到位情况按比例及工程进度拨付。凡其他资金不能及时落实到位的,财政部门可暂
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如涉及大宗设备投资,具备条件的应采取政府集中采购方式;不

具备政府集中采购条件的大型设备(单价在 20 万元以上)采购,应采取先考查后订货的原
则,经发展计划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对于重点建设工程项目,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可向建设单位派驻财务监督

员。财务监督员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建设单位应在财政部门指
定的银行开设一个基建帐户。建设单位的管理费及前期费用,要在批准的概算和建设投资
计划内执行,严格控制非建设性支出。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设立工程签证管理机构。工程签证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郑州市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签证管理暂行办法》,负责审查、核定建设项目施工中发生的工程签证。

法规

    

    

 

第四章 项目竣工决算及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将工程竣工资料(工程竣工决算、财务决算、签

证资料等)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组织工程决算及工程财务决算的审查。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在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前按下列投资比例预留工程款作为结算

资金:
  总投资在 10000 万元以下的项目,预留总投资的 10% ;总投资在 10000 万元以上的
项目,预留总投资的 5% 。
  竣工项目待工程决算及财务决算审查批复,并经审计机关审计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依
法组织竣工验收、移交后,结算资金予以结清。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后的资金节余应全部上交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