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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新建的民用建筑,本着安全、经济、便于开发利用的原则,可
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计算应建面积,集中修建。

    

   

第十六条 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的审批权限为:

  (一)项目总投资在 1000 万元以上的新建民用建筑的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由市人
防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报省人防主管部门审批;
  (二)项目总投资在 1000 万元及其以下的新建民用建筑的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由
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凡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持项目设计图纸等报

件资料报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核,市人防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报件 30 日内向建设单位或个人
发放审核文件或转报省人防主管部门审核。
  未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方案的建设项目,规划主管部门不
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
不得组织开工。

 

第四章 易地建设费

    

   

第十八条 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而因以下原因不宜修建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向

市人防主管部门提出易地建设申请,并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政府负责统一组织修
建: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 3 米(或者达不到防空地下室空间净
高要求)的。
  (二)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 100 平方米的。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宜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
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第十九条 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为:

  (一)市域城市总体规划区内新建高层建筑(10 层及其以上),按地面首层建筑面
积计收,每平方米 1600 元。
  (二)市域城市总体规划区内新建多层建筑(9 层及其以下),按地上总建筑面积
计收,每平方米 20 元。

    

   

第二十条 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以市、县区发改部门下达的
年度投资计划为准),减半收取。
  (二)新建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
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超出
面积部分按规定收取)。
  (四)因遭受地震、水灾、火灾或其它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建的民
用建筑,予以免收。
  (五)市域城市总体规划区内农民新建、翻新属于自用的住房,予以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