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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项目;
  (三)体育、旅游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项目;
  (五)商品住宅项目;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十四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

  (一)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十五条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十六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范围: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十七条 本办法第 十二条至第 十六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

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规模标准为: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前三项每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 3000 万元人民
币以上的。

    

 

第十八条 下列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项目;
  (二)抢险救灾的项目;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