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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或省对招标公告的发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市重大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宜公开招标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有其他特殊要求的;
  (二)涉及国家机密或专利权保护的;
  (三)受自然资源及环境限制的;
  (四)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核,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 3 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
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邀请书。
  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在保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进行。

    

 

第十四条 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且经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后,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但必须进入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运作: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
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四)设有专门招标机构或者拥有 3 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关

法规

    

    

 

第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与具备法定资质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招标代理合同,委托其

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应将招标代理合同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四章 招标投标程序及规制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项目备案(当日):招标人到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领取并填写《招标申请表》,
并将项目审批、土地、规划、资金证明、工程担保、施工图审核等前期手续报招投标管理办公
室和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
  (二)招标人自行招标或招标代理合同备案(当日)。
  (三)招标公告备案(当日):招标人或委托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邀请书,招标
公告经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由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在指定媒介统
一发布。
  (四)招标文件备案(3 个工作日):招标人或委托代理机构依法编制招标文件后提交招
投标管理办公室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受理交易登记(当日):招标人提交招标备案登记表,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安排开
标、评标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