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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总监理工程师积分达到 10 分时,由工程所在地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
约谈,并要求其参加专业学习。
  2、总监理工程师积分达到 15 分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议企业撤换该总监理工程师,
并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示。
  3、总监理工程师积分达到 20 分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将其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处
理建议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做出处理或处罚决定前,限制其在
京执业活动。
  (三)监理工程师
  1、监理工程师积分达到 6 分时,由工程所在地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约谈,
并要求其参加专业学习。
  2、监理工程师积分达到 9 分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议企业撤换该注册监理工程师,
并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示。
  3、监理工程师积分达到 12 分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将其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处理
建议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做出处理或处罚决定前,禁止其在京
进行执业活动。
  第四章 企业资质条件日常核查
  第十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本市工程监理企业是否达到《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
准》的要求进行日常核查。
  第十六条 经核查企业资质条件未达到《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的,限其 3 个月内
整改。整改期内不得在京承揽新的工程。整改期届满,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复查,复
查结果仍不达标的,依法撤回资质证书。
  第五章 监管责任
  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企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进行处
理、处罚并记分。有下列行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对情节严
重的依法追究责任人员责任:
  (一)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后,不按照规定履行调查、处理等职责
的;
  (二)应当处罚而未进行处罚的;
  (三)对处罚处理情况故意隐匿不报的;
  (四)做出的处罚、处理明显违法或不当的;
  (五)对违法违规企业、人员的记分不符合《记分标准》或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送
记分情况的;
  (六)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未按要求通过执法工作平台进行填报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发现案卷存在不合法、不规
范的问题时,应当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报告整改处理结果。
  第十九条 企业、人员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决定、记分及资质条件核查结论有
异议的,可以依法起诉或申请行政复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在外埠从事建筑监理活动的本市建筑监理企业及其人员,参照本办法执
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1 年 5 月 1 日起实行,原《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
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质〔2008〕796 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