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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

法。但不得对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招标广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项目工程施工能力的三个以上(含三个)企业发
出招标邀请书;
  (三)

 

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应报本办法第 七条规定管辖权的人

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批准后方可议标。参加议标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两家。

    

 

第十三条 招标工作程序:

  (一)

 

由建设单位按本办法第 九条要求建立招标班子,负责办理具体事宜;

  (二)

持市建委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审办表 向招标管理机构提出招标申请。申请书的

主要内容包括:招标单位的资质,招标班子的组成情况,招标工程具备的条件,拟采用
的招标方式和对投标单位的要求等;
  (三)招标申请经批准后,单位工程建设招标班子方可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并报
标投标管
理机构审定;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五)投标单位申请投标;
  (六)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者,选定的投标单位的审
查结果报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
  (七)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有关设计图纸技术资料,并收取投标保证金;

  (八)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图纸交底,并对招标文件作答疑,明确投标单位承包范
围;
  (九)投标单位按期向招标单位指定地点报送按规定密封的投标书;
  (十)建立招标领导小组和评标小组,制定评标办法;
  (十一)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对标书作答疑;
  (十二)评标小组进行评标,招标领导小组决定中标单位;
  (十三)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四)向对方退回招标文件或投标保证金;
  (十五)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内容

  (一)工程综合说明: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工程招标项目的内容,占地范围、发包范围、
建筑面积、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对投标企业
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二)必要的施工图纸、地质资料、设计说明书和其他技术资料;
  (三)主要工程量、实物量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