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本市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
委托建设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建设监理单位签订书面合同,
明确规定质量责任。
第十六条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勘察设计文
件及合同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理,并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四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对其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质量负责,承担相应的责任,接受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机构的监
督,并按规定缴纳监督管理费。
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符合设计任务书和合同
规定,保证使用功能。勘察文件内容,应当评价准确,数据可靠;设计文件深度应符合相
应设计阶段的要求,施工图要符合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设计文件中提出使用的材料,构
配件、设备,应当注明产品技术指标和质量要求。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单位或者建设监理单位组织的图纸会审和技术
交底;参加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含主要隐蔽工程)和竣工质量验收;参加工程质量事
故调查,并提出技术处理方案。
第二十条
对国家和本市的重点工程、超高层建筑以及采用新技术、新结构的工程,应
当在合同中规定设计单位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
第五章 施工企业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一条
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审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接工程,并对所承接工
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第二十二条
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体系,全面落实质量责任制,并对其采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