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督促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
14.核查工程结算。
(四)保修阶段:
负责检查工程状况,定期进行回访,鉴定质量问题责任,按有关规定督促保修。
第六条 社会监理单位必须经市建委和规委办审核批准,发给资格证书,确定监理范
围,再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进行监理业务活动。
第七条 监理单位可由建设单位委托或经竞争获得建设监理业务。建设单位可根据需要
委托一个监理单位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的监理,也可以委托几个监理单位对一项
工程的不同阶段和不同范围进行监理。
建设单位在与监理单位确立建设监理关系之后,应向监理单位介绍工程项目和审批
文件并拟定工程项目的监理内容、范围和要求。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供《监理资格证
书》,派驻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一览表的资质证明文件。双方应按规定签
订监理合同。
第八条 建设监理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建设和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相应的规定;
(二)现行的工程建设设计、施工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三)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预)算书、
建设计划、设计图纸和其它有关文件;
(四)设计与施工招标文件;
(五)依法签订的工程项目和施工合同。
第九条 监理单位依据监理合同内容编制工程项目的监理实施规划,其内容应包括下
列各项:
(一)工程项目概况;
(二)工程项目进度安排及建设总目标;
(三)项目实施的组织;
(四)依据工程项目(规模)需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的组织方案;
(五)造价控制目标及措施;
(六)进度控制目标及措施;
(七)质量和安全控制目标及措施;
(八)监理实施计划与每月的书面报告方案。
第十条 建设监理实行有偿服务,监理费的计取按国家物价局和建设部 [1992]价费字
479 号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