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建设工程符合下列条件的,招标人(投资业主)可采用直接发包方式发包:
(一)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等单位自筹资金并且自用的建设工程,
其资质条件符合该工程建设要求的,可 以申请自行承担相应的任务;
(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以工代赈、保密等 不宜进行招标发包的建设
工程;
(三)
外商和国内私人独资、捐资的建设工程,投资业主或捐资 者要求直接发包的 (不
含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建设工程。
第十一条 本规定第 九条、第十规定的邀请招标、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招际人(投资业
主)应按工程隶属关系向所管辖的交易中心提出申请,经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批准
后,由交易中心在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办理相应的承发包手续。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或直接发包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办理该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已取得该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已领取该项目的批准计划或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四)按规定已办理了委托建设监理手续;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批准;
(六)已领取广东省建设工程类别核定书;
(七)具有建设资金已落实的有效证明;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具备本规定第 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建设工程,招标人(投资业主)按下列要求进
行交易活动:
(一)市辖工程(含各县、市、区和市外驻惠州市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招标人(投
资业主)在填写好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申请表或者建设工程直接发包审批表后,直接报市交
易中心,由市交易中心按有关审批程序在规定工作时限内发布招标信息和完成交易活动。
(二)惠城区属建设工程,其招标人(投资业主)在填写好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申请表或者
建设工程直接发包审批表后,由惠城区招标管理机构审批后转报市交易中心,市交易中
心应在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发布招标信息和完成交易活动。
(三)享有县级以上经济管理权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管理区的建设工程,其招
标人(投资业主)在填写好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申请表或者建设工程直接发包审批表后,由
项目所属的工程管理机构(城建办)审查后转报市交易中心,市交易中心应在规定的工作
时限内发布招标信息和完成交易活动。
(四)各县(市、区)、乡镇建设工程,其招标人(投资业主)在填写好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申
请表或者建设工程直接发包审批表后,直接报县(市、区)交易中心,由项目属地交易中心
按有关审批程序在规定工作时限内发布招标信息和完成交易活动。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申请表或者建设工程直接发包审批表,由招标人到建设工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