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采用可能影响工程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体
系,必须通过相应级别的抗震性能鉴定,符合抗震要求的,报有关部门认可后,方可推
广使用。
?
第十五条 在村镇抗震设防区内新建两层以上(含二层)或跨度在十二米以上的生产性建
筑、公共建筑和住宅,必须按照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不得
再砌筑空斗墙体。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 二条第四款规定,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
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责令改正,处 10000 元以上 100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或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处以 10000 元以上 100000 元以
下的罚款:
? (一)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95)进行抗震设计的;?
(二)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负责抗震设防、设计审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负责审查的专家
评审组成员审查不严,造成建设工程抗震安全问题的,由其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泰州市新建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
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