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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于三十天。
  第十八条 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招标代理机构
可以收取招标代办费。
  委托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并由监理单位代理招标的,按国家物价局和建设部联合
颁发的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办理。

第三章 标底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一个工程只能确定一项标底。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取得《工程造价
咨询资质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可以承担编制标底工作:
  (一)有固定的场所;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的造价工程师;
  (三)注册资金 10 万人民币以上;
  (四)注册标底编制人员 3 人以上。
  第二十一条 建筑安装、市政、园林及仿古建筑的标底编制人员,必须持有省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福建省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其他专业的标底编制人员,必
须持有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标底的编审以发包工程的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招标交底纪
要为依据。参照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本省现行预算定额、取费标准、地
区单位估价表、价格指数和政策性调整文件。
  第二十三条 标底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量、工程价格和主要材料的实际用量,并附有
工程量计算书及工程预算书。
  第二十四条 标底价格由成本、利润、税金组成。
  前款所指成本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台班费、施工不可预见费、包干费和措施费等。
  第二十五条 标底编制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或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委托银行或有资格的单位审核。
  经审核确定后的标底,应当密封保存,不得泄漏。

第四章 投标

  第二十六条 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管理手册;
  (二)企业简历;
  (三)自有资金情况;
  (四)全员职工人数,包括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平均技术等级等,企业自有主要
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
  (五)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质量情况;
  (六)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尚未开工工程一览表;
  (七)省外施工企业还须出示经福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机构批准的进闽参加
投标的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时,应向招标单位交纳不超过 1000 元人民币的
投标保证金。并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踏勘现场和招标答疑会。
  第二十八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招标交底纪要的要求,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